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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一运动·(B-sports)官方网站榆次中小学校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4-06-14 23:01:53人气:

  必一运动·(B-sports)官方网站榆次中小学校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工作的管理,满足群众体育健身需求,增强教育服务社会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全民健身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校体育设施,是指全市范围内公办中小学校(不含幼儿园)具备向社会开放条件的体育场、体育馆及附属体育设施。

  第三条 学校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应当在保证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校园安全,满足师生体育教学、训练、竞赛、课外体育活动及学校其他各项工作需要的前提下,按照规范、有序、安全、公益的要求,利用课余时间、节假日等时段,为群众健身活动提供服务。

  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合作、齐抓共管,建立教育、体育、财政、规划、、物价、公安、民政等部门共同参与、协同管理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 鼓励社会公众利用中小学校体育设施开展全民健身活动,依法保障其参加全民健身活动的权利。

  积极开展文明健身、科学健身宣传教育,引导入校健身人员自觉遵守校园管理制度和体育设施使用规定,提高全民健身水平。

  (二)建有人员进出管理系统、视频监控系统等技防措施,配备专(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制定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七条 具备开放条件的学校应当按照隶属关系,将学校地址、拟开放的体育设施名称、服务项目、开放时间等信息向同级教育、体育部门登记备案,经教育部门会同体育部门审核后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具备开放条件的学校应当在教学日早晚时段、双休日、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寒暑假期间向社会开放体育设施。

  教学日早晚时段,每天开放时间不少于2小时。双休日、国家法定节假日、寒暑假期间,每天开放时间不少于8小时。

  教学日晨间开放应当在学生入校半小时前结束,下午开放应当在学生离校半小时后进行必一运动。学校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结合季节、天气等因素合理确定具体开放时段。

  第九条 因校舍、体育设施维修保养、重大活动、考点设置、传染病流行、安全保卫(保密)等因素可以暂停向社会开放学校体育设施,但应当提前告知;遇有校园重大突发事件,应当迅速通过校园广播等方式通知入校健身人员有序撤离。

  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需要使用学校体育设施组织体育活动的,应当提前向学校预约,统一出具参加人员信息,由学校统筹安排。

  第十二条 学校体育设施开放期间,12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入校健身时,应当由成年人陪同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并承担安全看护责任。

  第十三条 学校应当在显著位置将开放的体育设施名称、服务项目、开放时间、基本要求等予以公告,便于公众知晓,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学校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用自行管理、与社区(村)合作管理、政府购买服务委托专业机构管理等方式,开展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工作。

  第十五条 学校或者承担学校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管理任务的单位(以下统称学校体育设施开放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包括场馆管理规定、管理单位和健身人员的权利与义务、突发事件预防和处置方案;

  (二)使用符合标准的体育器材、设施设备,并在体育器材、设施设备区域显著位置标明使用方法、注意事项、安全警示及无障碍标志等;

  (五)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工作人员,加强业务培训,明确岗位职责、服务内容和服务标准,规范工作流程,提高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低收费开放范围主要为学校体育馆及附属设施,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可以通过预约有偿使用,具体价格由政府有关部门核定,一般不超过其运营成本。学校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在开放区域显著位置公示经当地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

  低收费向社会开放的学校体育设施应当对学生、残疾人、老年人和军人优惠开放,并提供便民服务措施。

  第十七条 入校健身人员按照就近原则,凭二代身份证、社保卡、学生证等有效证件,在学校、所在社区(村)或者学校体育设施开放管理单位登记报名,熟悉入校健身相关制度和规定,签订安全承诺书,未成年人办理入校健身卡的应由其监护人与其共同签署安全承诺书。临时入校健身人员可以凭以上有效证件,在学校办理登记手续后入校健身。

  第十八条 学校体育设施开放管理单位应当加强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的安全管理,全面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

  学校体育设施每日开放前,学校体育设施开放管理单位应当组织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做好检查记录、安全警示和相关管理工作。

  学校体育设施开放期间,学校体育设施开放管理单位应当加强进出人员信息查验登记,防止身份不明人员擅自进入校园;加大校园巡视力度,加强重点部位监控,及时处置意外突发事件;根据学校体育设施承载规模必一运动,适度控制入校健身人员数量,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第二十条 建立健身人员诚信管理制度,对健身人员在学校健身活动期间的不良行为记入诚信档案,情节严重者可以取消其入校健身资格。

  第二十二条 县(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学校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工作纳入教育、体育事业发展规划,制定指导性和扶持性政策,对辖区内学校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工作进行统筹规划和协调推进。

  体育部门负责学校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使用的指导、培训,协助做好学校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的登记备案和考核评议工作。

  第二十三条 各地要科学制定学校向社会开放体育设施计划,积极创造条件,支持鼓励学校完善体育设施,改善健身环境,努力实现学校向社会开放体育设施全覆盖。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明确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的管理工作机构,建立完善管理制度,开展宣传教育,做好服务和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县(区、市)人民政府应当为向社会开放体育设施的学校统一办理入校健身人员意外伤害公众责任保险。

  第二十六条 向社会开放的学校体育设施的改造、添置必一运动、维护、运行以及购买意外伤害公众责任保险等经费,按照学校隶属关系,分别由本级财政部门安排,根据部门预算编审程序列入各学校年度预算。市本级财政部门每年为市直开放学校按统一标准拨付,标准为每校每年不少于20万元 ,各县(区、市)级财政参照市级标准为县域内开放学校拨付专项经费。

  第二十七条 教育部门将学校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工作纳入学校年度工作考核内容,并牵头相关部门和单位组织开展年度公众评议。

  第二十八条 具备体育设施开放条件的学校未按照规定向社会开放体育设施,或者在开放使用中,管理不规范,制度不健全,发生安全责任事故,造成不良影响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进行通报批评,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九条 教育、体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条 健身人员使用学校体育设施时扰乱公共秩序、破坏体育设施,或者干扰周边群众正常生活的,学校体育设施开放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学校体育设施开放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体育设施维护义务的,由教育部门或者体育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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